財新 | 企業“研發投入”相關指標辨析
- 時間:2023-05-11
- 來源:遠光軟件
“研發投入”相關指標對于企業日益重要。遠光軟件董事長陳利浩指出:某些習以為常的提法并不確切,個別關鍵指標也亟待調整。他具體分析了:“研發投入”和“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”不是通常認為的“同一指標不同口徑”,而是內涵外延各不相同的不同指標,強求“統一”無異緣木求魚;而“高新認定”和“加計扣除”的研發費用是內涵一致的指標,為了給企業和政府減負、建議統一口徑;現行“研發投入強度”算法的分母,地區是GDP、而企業是營業收入,使得地區和企業“不自洽”,企業之間“不可比”,極易導致對企業評價考核的失當、政策支持的錯配,建議盡快把企業公式的分母改為與GDP一致的“勞動生產總值”?!敦斝戮W》5月10日發布。
企業“研發投入”相關指標辨析
專欄作家:陳利浩 九三學社中央促創工委副主任、廣東省政協研究咨詢委員會委員
“創新驅動”國家戰略之下,作為“科技創新主體”的企業,與研發投入相關指標的重要性凸顯。評價企業創新投入,衡量企業創新能力,給企業評定資質、配置資源、投入資金、適用政策、獎勵表彰等等,都和這些指標高度相關。對有關指標的內涵、外延、可比程度、適用范圍等進行分析、界定,是保證評價公正、政策精準、激勵有效的前提。但是,某些耳熟能詳的提法其實并不確切,個別關鍵指標也亟待調整完善。試舉幾例,以拋磚引玉。
一、關于“研發投入”和“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”
企業的“研發投入”和用于所得稅前“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”,一直被認為是“同一個指標的不同口徑”。既然是同一個指標,自然就需要“統一口徑”、“消除差異”。人大代表、政協委員、社會各界不斷建議、要求,國家有關部門循例答復、“推進落實”。如2018年全國人大第6956號建議就是《關于統一企業研發費用統計口徑》,國家稅務總局的答復承諾“推進研發費用口徑的統一”。2021年全國政協第3971號提案也提《關于統一研發費用歸集口徑》,國家統計局的答復承諾“推進企業研發費用歸集口徑統一”、“盡量減少差異”。
雖然“高度重視”,但卻一直難以“統一”,差距普遍存在,有的還非常懸殊。筆者在今年的調研中,就遇到過某省科技部門專門列出三個“研發投入”和“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”差異較大的企業,要求“分析原因”。
筆者認為:“研發投入”和“研發費用”之間的差距,長期以來一直存在、無法消除,其原因不在于任何一方的“工作質量”或“審核標準”,而在于它們本來就是雖互有關聯、但內涵和外延都各不相同的兩個指標,而不是“同一個指標的不同口徑”。強求“統一”,無異于緣木求魚。
“研發投入”的統計依據是國家統計局頒布的《研究與試驗發展(R&D)投入統計規范(試行)》。不論資金來源(政府資金、企業資金、境外資金和其他資金),也不論支出性質(日常性支出,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置、土地建筑物購置等資產性支出),只要符合“研究與試驗發展(R&D)”的定義、實際發生,就要統計核算。
而“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”主要依據財政部、國稅總局、科技部的有關政策規定,是“研發投入”的“費用”中符合政策規定的部分。因為從內涵上有著“投入”和“費用”、 “全部資金”和“自籌資金”的區別,所以:
1、資本性支出(工程等)要完工后攤銷或折舊時才能加計扣除;
2、固定資產不能按照原價、只能以每年的折舊額為基礎加計扣除;
3、無形資產不能按照原價、只能以每年的攤銷額為基礎加計扣除;
4、資金來源不是“自籌”的不能加計扣除;
因為從外延上對歸集范圍有著“政策規定”,所以:
5、不在“‘其他費用’正面清單”中的費用不能加計扣除,如:“正面清單”中有職工福利經費,但沒有職工教育經費、工會經費,后兩者就不能加計扣除;
6、委托開發費用超過80%的部分不能加計扣除;
7、“其他費用”占總額超過10%部分的不能加計扣除;
8、在有些地區,科技部門鑒定后沒有通過的項目對應的費用不能加計扣除,等等。
可見,“研發投入”和“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”的內涵、外延各不相同,不能簡單“比較”,更不能以“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占研發投入的比率”來衡量。研發投入的結構不同,加計扣除的基數會有很大的差別。假設一個企業某年的“研發投入”為10億元:
如資金來源都是企業自籌,支出基本上是人員費用、直接投入等,則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可能超過9億元;
如主要是購入設備、建造工程,且當年未完工,則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可能為0;如當年完工、進入折舊,加計扣除費用也可能只有區區幾百萬元;
如主要用于購置軟件,無形資產五年攤銷,則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應當不足4億元;
如10億元研發投入都是國家投入資金,則加計扣除應該為0;
如10億元研發投入都用于建造研發用房屋、建筑物,則加計扣除也應該為0;等等。
綜上所述,兩個不同的指標,本來就不可能“統一口徑”。如果發現某企業的“研發投入”和“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”之間差距較大,主要應該從“研發投入”的結構、性質去分析原因,不能歸咎于“核算質量”或“審核標準”?!皩ρ邪l投入和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統一口徑”的建議,可取的是為企業減負的良苦用心。
二、關于“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研發費用”和“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”
“高新認定”的研發費用和“加計扣除”的研發費用都是“費用”,指標內涵一致。指標外延則因主管部門不同的規定而有所差異,“高新認定”大于“加計扣除”,如:
1、人員費用中,“高新認定”中包括了基本社會保險費用、公積金、勞務費用、其他支出等,“加計扣除”中不包括。
2、直接投入中,“高新認定”中包括了試制產品的檢驗費、用于研發儀器設備的簡單維護費等,“加計扣除”中不包括。
3、折舊費用和長期待攤費用中,“高新認定”中包括了研發用建筑物的折舊,以及研發改建、修理的長期待攤費用,“加計扣除”中不包括。
4、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中,“高新認定”包括了全部的費用,而“加計扣除”只包括80%。
5、其他費用中,“高新認定”的范圍也大于“加計扣除”。
因為內涵一致,只是外延的部分差異,“高新認定”和“加計扣除”可看成“同一指標的不同口徑”。為了給企業減負,也為了降低有關部門審核的工作量,建議統一口徑,對“高新認定”采用和“加計扣除”同樣的標準。由此帶來的“研發費用”金額的相應降低,可通過測算、采用適當降低“高新認定”研發投入強度的方式予以彌補。如:在現行的口徑下,企業的研發投入強度需要達到3%才符合“高新技術企業”認定標準,而在采用“加計扣除”口徑后,可把強度標準降低到2.8%。
三、關于“研發投入強度”
“研發投入強度”(以下簡稱“強度”)是一個比率指標,分母體現的是“你有多大的能耐”,分子體現的是“你在研發上投入了多少”?!霸谘邪l上投入了多少”,用研發投入金額就行;“有多大能耐”,相對復雜。
地區(國家)“強度”的分母是GDP(國內生產總值)。GDP反映的是一個地區的經濟發展規模、經濟總體實力。表達一個地區(國家)經濟上“有多大能耐”,GDP是最直接、最大程度地消除了中間環節重復計算影響的指標,在不同地區之間也是基本可比的。
對應GDP,企業有一個現成的指標“勞動生產總值”(也叫“增加值”)。某一地區所有“常住單位”(或所有行業)的“勞動生產總值”加在一起,就是該地區的GDP。勞動生產總值是“勞動者報酬”、“生產稅凈額”、“固定資產折舊”和“營業盈余”四個部分之和,分別體現了企業對員工的責任、對國家的貢獻、對自身持續發展的義務、對股東的回報。要表明企業的“能耐”,這個指標應該最為綜合、客觀,在不同行業、不同企業之間的可比性也最強。
但是,由于歷史和其他一些原因,企業“強度”的分母沒有采用“勞動生產總值”,而采用了“營業收入”。營業收入反映的是企業的經營規模,但經營規模不完全等于企業的經濟實力、投資能力等。企業的營業收入中,有企業自己創造的價值,也有從產業鏈前序環節“搬運來”的價值(如商業企業、外采材料成本比重較高的制造業),還可能有負的價值(“不計成本”銷售策略導致的“賺吆喝不賺錢”)。與企業的“能耐”有關聯、但不完全對應。
這起碼導致了以下后果:
不同行業企業之間嚴重不可比。一個影響較大的例子是:論研發投入金額,華為公司占廣東全省的三分之一、超過全國五分之四的省份;但論“強度”,華為卻比不少企業都低。某企業的投入金額只有華為的七分之一,但“強度”卻比華為高了50%,原因就是該企業屬于軟件服務業,“勞動生產總值”占“營業收入”的比例接近80%;而華為是電子設備制造業,“勞動生產總值”只占“營業收入”的約四分之一。
同一行業的不同發展階段企業之間也不可比。如筆者今年參與調研兩個汽車企業,比亞迪的研發投入金額為200多億元,但由于其技術成熟、市場認可,銷售收入較高, “強度”就低于5%;而另一個企業的研發投入金額只有比亞迪三分之一,但由于其還在開拓市場階段,營業收入較低,“強度”就超過20%。
企業和地區之間根本無法比。筆者今年調研的某大型家電集團的“強度”只有3.8%,而其所處的地區“強度”達到4.28%,使得企業在介紹時只提“研發投入金額”、回避“強度”。但是,該集團“勞動生產總值”占“營業收入”的比例只有約五分之一,筆者就提示集團負責人“對應地區的4.28%,你們的研發投入強度不是3.8%、而是19%,因為要乘以5倍”,對方表示“深受啟發”。從全國范圍,這種“根本無法比”還體現在:“500強研發企業”的“強度”平均數,比“全社會研發投入強度”還低!
“強度”指標,已經成為企業資質評定、科技經費投入、政府資金支持、有關政策享受等幾乎所有“含金量”很高的場合的衡量標準。國務院國資委也把“強度”作為對央企僅有的五個考核指標之一。在衡量、考核時,都只看指標數值本身,沒有對不同行業、不同業態制定不同的標準。而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:由于企業“強度”的分母采用了營業收入、而不是跟GDP對應的“勞動生產總值”,指標的可比性、公正性、客觀性都受到了非常大的影響,很可能導致對于企業科技創新評價考核的失當、政策支持的錯配。因此,除了讓政府部門、相關企業清晰了解采用不同的分母對指標的重大影響(筆者在調研中每次提示這一點時發現大家的了解都相對不足),建議盡快優化、完善統計體系,對于企業“強度”指標的分母,依照和地區指標的同一口徑、調整為“勞動生產總值”,以保證地區和企業之間的自洽、企業之間的可比。即使不能馬上調整,也建議增加一個以“勞動生產總值”為分母的“參考強度”,聊勝于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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